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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设备报废年限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07 点击:14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报废制度有哪些?

机械设备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其性能仍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修理费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害已无法修复的。

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设备超过使用周期年限、非标准专用设备或无配件来源的。

国家明文规定列为强制淘汰的设备。

机械设备报废处理原则

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可核减设备资产和实力台帐。

设备报废后,原则上不准继续使用或整机出售给其他单位。

对报废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部分一律送交总公司规定的回收公司。

机械设备报废处理程序

对需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根据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的鉴定情况,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总公司。

资产报废年限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没有固定的年限。只有固定资产由于参加生产或某种特殊原因,丧失其使用价值而发生的废弃才要进行报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吊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吊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我国起重机结构的寿命划定在15年到50年之间,一般为30年。

任何一台起重机在它整个使用期中虽然要经过多次大修,每次大修期间都会更换一些易损件,如钢丝绳、滚动轴承、开式轮齿、车轮、制动器摩擦片、制动轮以及电气设备等,而这些局部零部件的更换并不表示整台起重机工作寿命的终结。

但是,在一台起重机使用多年后,一旦其结构不断出现严重的疲劳裂纹,达到使起重机或者小车不能正常工作时,则认为整个起重机不能再安全地工作。因此,起重机的安全工作寿命年限主要地取决于其金属结构不产生疲劳裂纹的工作年限。

所以,需要对吊车进行年检,吊车年检是对其性能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则会责令改正,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无法通过年检,吊车也就不能开展营业了鸿运国际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固定资产报废年限是几年

一、固定资产报废没有固定的年限。只有固定资产由于参加生产或某种特殊原因,丧失其使用价值而发生的废弃才要进行报废。

二、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损毁等原因,其不能继续使用;

二是由于技术进步,由先进设备替代。

三、固定资产报废年限没有具体规定,计提折旧年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

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因此,固定资产报废的核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已提折旧额。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

(2)结转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3)支付清理费用。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4)结转清理后的净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账户;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报废

塔吊报废年限新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nbsp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2、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3、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对于建筑起重机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塔吊63tm以下出厂年限超出10年、63tm~125tm塔吊超过15年、125tm以上塔吊超出20年,施工升降机SC型超过8年、SS型超过5年的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评估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或者是降级使用,评估不合格则报废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